【通知期工傷】辭職或被解僱後受傷?解僱即時失效?法律權益全攻略

【通知期工傷】辭職或被解僱後受傷?解僱即時失效?法律權益全攻略

法律核心:工傷期間解僱屬違法行為

在香港,無論是僱員主動辭職還是被僱主解僱,在「通知期」內發生工傷都是一個極為尷尬且複雜的處境。許多僱員擔心自己的權益會因即將離職而受損,而僱主亦可能對其法律責任感到困惑。一旦在通知期工傷,原本的解僱通知或辭職安排是否依然生效?工傷病假又應如何計算?這些都是關乎僱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本文將以資深法律顧問的角度,為你詳細拆解通知期內工傷的各種情況,確保你清晰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解讀《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為何僱主不能解僱正放工傷病假的僱員?

香港法例對工傷僱員有著明確的保障,其核心在於《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該條文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即持有有效工傷病假紙)期間,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僱主不得在未與僱員達成工傷補償協議之前,終止其僱傭合約。這項條款的立法原意是為了防止僱主利用解僱手段,逃避其應有的法律責任,確保受傷僱員能安心養傷並獲得應有的賠償。簡單來說,一張有效的工傷病假紙,就如同一道「護身符」,暫時凍結了任何單方面的解僱行動。

例外情況:嚴重行為不當或雙方同意

法律條文雖嚴謹,但也設有例外情況。若僱員在工傷期間有嚴重行為不當(Serious Misconduct),例如盜竊公司財物、蓄意不服從合法且合理的命令等,僱主仍有權即時解僱該僱員。然而,僱主必須有充分且確鑿的證據支持其決定。此外,如果僱傭雙方在清晰了解各自權利的情況下,達成一致協定,同意終止僱傭合約及處理後續賠償事宜,則不在此限。但任何情況下,僱主都不能單方面強迫僱員放棄其工傷權益。

違法解僱的後果:罰款與潛在的復職令

倘若僱主無視法例,在僱員放取工傷病假期間非法解僱,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違法解僱的僱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十萬元。除了罰款,法院或勞工處處長亦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進一步的賠償,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僱員有權要求復職。因此,任何試圖以解僱來「解決」工傷問題的做法,都是極不明智且需承擔巨大法律風險的。

場景分析:不同情況下的工傷期間解僱權責劃分

了解法律框架後,我們需將其應用於實際場景。通知期內的工傷問題,因觸發點(辭職或解僱)不同,處理細節亦有差異。

場景一:僱主發出解僱信後,僱員在通知期內工傷

這是最常見的爭議點。假設公司A向員工阿明發出一個月通知期的解僱信,原定離職日為5月31日。若阿明在5月15日不幸因工受傷,並獲醫生批出工傷病假至6月15日,那麼情況將會改變:

  • 解僱通知暫時失效: 根據法例,公司A不能在阿明放工傷病假期間,即6月15日前,強制執行原定的解僱決定。
  • 僱傭關係延續: 即使已過原定的5月31日離職日,只要阿明仍在放取合法的工傷病假,他與公司A的僱傭關係將被視為自動延續,直至工傷病假完結,或雙方就補償達成協議為止。
  • 權益不變: 在此延續期間,阿明仍享有《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所有權益,包括收取工傷病假津貼(五分之四人工)。

場景二:僱員遞交辭職信後,在通知期內工傷

另一種情況是僱員主動辭職。假設阿健自行遞交辭職信,通知期同樣為一個月,原定最後工作日是7月31日。他在7月20日工作中受傷。在此情況下:

  • 辭職意願不影響工傷權益: 即使是阿健主動辭職,只要工傷事故是在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僱主提供工傷賠償的法律責任絲毫不受影響。
  • 公司責任不變: 公司必須承擔阿健的工傷病假津貼、醫療費用,以及日後可能產生的永久性傷殘賠償等。
  • 離職日期處理: 一般而言,若工傷病假不長,雙方可按原定日期離職,公司後續跟進賠償。但若病假橫跨原定離職日,處理方式則與場景一相似,僱傭關係可能需要延續直至病假結束。僱員即使已找到新工作,亦應先處理好當前的工傷事宜,避免產生法律糾紛。

場景三:工傷病假橫跨原定離職日期,如何處理?

這是最關鍵的執行問題。當工傷病假長度超過剩餘的通知期,原定的「最後工作日」便失去了法律效力。正確的處理方法是:

新的離職日期 = 工傷病假完結日 或 雙方達成補償協議之日。

在此期間,僱主必須繼續履行其法律責任,包括支付病假津貼。待僱員康復,或經判傷確定永久傷殘程度並完成所有補償程序後,僱傭關係才算正式結束。任何試圖在工傷未解決前強制僱員離職的行為,均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離職前必備文件清單 (Checklist)

在處理通知期工傷這一特殊情況時,妥善保存所有文件記錄至關重要。這不僅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礎,也是日後若需對證公堂時的有力憑證。離職前,請務必確認已齊備以下文件:

  • □ 已向勞工處呈報工傷的證明文件副本: 僱主有法定義務在14天內呈報工傷。務必向僱主索取已遞交的「表格2」副本,以作記錄。
  • □ 所有工傷病假紙正本 (Form 5): 這是證明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關鍵法律文件,必須是註冊醫生簽發的正本。
  • □ 醫療費用單據正本: 保留所有因工傷而產生的診症、治療、藥物及交通費單據,以便向僱主或保險公司報銷。
  • □ 與僱主就補償安排的書面溝通記錄: 所有關於賠償、病假、離職日期的溝通,盡量使用電郵等書面形式進行,避免口頭承諾引致的爭拗。

常見問題解答:通知金、工傷病假錢與賠償金

圍繞通知期工傷,還有一些關於「錢」的常見疑問,這裡一併解答,助你釐清所有財務上的權責問題。

公司可以支付代通知金來代替通知期,以終止工傷僱員的合約嗎?

不可以。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之一。支付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的原意是免除僱員在通知期內的工作責任,但這絕不能凌駕於《僱員補償條例》對工傷僱員的保障之上。僱主不能透過支付代通知金,來單方面終止正在放取工傷病假的僱員的合約,這會被視為非法解僱。

工傷病假期間,薪金如何計算?(五分之四人工)

在僱員暫時無法工作期間,僱主須支付「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其計算方法是僱員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月入的五分之四。例如,若僱員平均月薪為$20,000,則其工傷病假錢約為$16,000。這筆款項應在僱員正常出糧日支付。

即使我已經離職,公司是否仍需負責我的後續醫療費及永久傷殘賠償?

是的。 僱主的法律責任並不會因為僱傭合約的結束而終止。只要工傷事故發生在僱傭期內,僱主就必須對該次工傷負上全部責任,直至所有相關的法律程序及賠償完結為止。這包括:

  • 持續的醫療費用,直至康復。
  • 若造成永久性部份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需根據勞工處的判傷結果(俗稱「判傷」)支付一筆過的永久傷殘賠償金。

結論

總括而言,不論是僱員自己辭職或被解僱,在「通知期內工傷」,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應得的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法律的核心原則是:在僱員持有有效工傷病假證明,且雙方未就工傷補償達成書面協議之前,僱主不得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了解這一核心法律原則,並妥善保存所有醫療及通訊文件,是保障自己在離職過渡期內獲得應有賠償的關鍵。若遇上任何爭議,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或向勞工處求助。

常見問題 (FAQ)

Q:如果工傷個案在我離職後仍未完結,怎麼辦?

A:僱主的法律責任不會因你離職而結束。你必須繼續與前僱主或其保險公司聯絡,跟進醫療費用報銷及最終的判傷賠償事宜。所有程序會繼續進行,直至個案正式完結。請確保你保留了對方清晰的聯絡方式。

Q:公司在我放工傷病假期間結業了,我該向誰追討賠償?

A:若公司已結業且無力償還,你可向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提出申請。該基金旨在保障因僱主無力償付(例如已清盤或失蹤)而無法獲得應有賠償的工傷僱員。你需提供所有相關文件以證明你的申索。

Q:我可否在通知期內放棄追究工傷以提早離職?

A:法律上,僱員可以與僱主達成「全數及最終解決」的和解協議(俗稱「銷案」),放棄追究權利。但強烈不建議在傷勢未明朗前這樣做,因為你可能低估了傷勢的嚴重性及後續醫療開支。任何銷案協議都應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才簽署,確保協議公平且已涵蓋所有應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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