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職場打拼,了解年假權益是每位僱員保障自身權利的基本要件。香港的年假制度由《僱傭條例》規範,但很多僱主與僱員仍對「年假計算方法」、「年假安排義務」、「離職年假補償」等問題感到困惑。特別是在 2025 年強積金對沖取消後,年假與各類福利的計算更值得注意。
本篇【香港勞工法例懶人包 2026】將深入解析年假的核心規定、計算公式、安排原則及實務操作指南,幫助您全面掌握「僱傭條例年假」的權益與義務,避免不必要勞資爭議。
一、年假基本概念:什麼是「有薪年假」?
在香港,「有薪年假」是由《僱傭條例》(Cap. 57)賦予合資格僱員的一項權益,旨在讓僱員休息、恢復身心及平衡工作與生活。
年假與其他假期的差異
| 假期種類 | 是否有薪 | 法律保障 |
|---|---|---|
| 年假 | ✅ 有薪 | 由《僱傭條例》規範 |
| 公眾假期 | 依情況而定 | 法定公眾假期 |
| 休息日 | 依合約而定 | 《僱傭條例》規定每 7 天至少 1 日 |
| 病假 | 有薪(需符合條件) | 受《僱傭條例》保障 |
年假是根據連續服務年資累積的假期,而公眾假期與休息日則有不同的法律依據與給假方式。
二、誰有資格享有年假?服務年資要求
必須為連續性合約僱員
要享有年假,《僱傭條例》要求該僱員必須:
- 為同一僱主服務;
- 受僱滿 12 個月;
- 屬連續性合約(一般指為同一僱主工作至少 4 星期,且每週不少於 18 小時)。
只有達到上述條件,僱員才有權享有有薪年假。
年假日數隨服務年資逐步遞增
僱員完成每 12 個月連續服務後,即可享有以下年假日數:
| 連續服務年資 | 年假日數 |
|---|---|
| 1 年 | 7 天 |
| 2 年 | 7 天 |
| 3 年 | 8 天 |
| 4 年 | 9 天 |
| 5 年 | 10 天 |
| 6 年 | 11 天 |
| 7 年 | 12 天 |
| 8 年 | 13 天 |
| 9 年或以上 | 14 天 |
這是法定最低標準。僱主與僱員可在合約中約定更優厚的年假制度,但不可低於此標準。
三、年假計算方法(包括按比例計算)
正確計算年假是避免勞資糾紛的基礎。
1. 年假累積
年假是以 每連續服務的 12 個月為一個計算單位。完成一個年假年度後,僱員即獲得相應日數的年假。
2. 未滿 12 個月離職的按比例年假
若僱員在尚未完成首個 12 個月服務便終止合約,且其連續服務已達不少於 三個月,則可就未完成的年假年度獲取 按比例的年假薪酬補償。
計算方法:
例如:
某僱員預計 12 個月可享 7 天年假,但其在第 6 個月離職,則按比例應得年假為:
這 3.5 天的薪酬須按下文的「平均每日工資」計算方式支付。
⚠️ 注意:按比例年假薪酬僅適用於「終止合約」情況,在職期間並無法可即時放取。
3. 什麼是「平均每日工資」?
在計算年假薪酬時,需先確定「平均每日工資」:
- 計算範圍為離職或年假當天前 12 個月內的總收入;
- 包括基本薪金、佣金、津貼(如交通津貼等固定收入);
- 不包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一次性獎金等非經常性支付。
年假薪酬可按此平均值乘以相應的年假日數支付。
四、年假安排與「強制性年假」規定
《僱傭條例》對年假安排有明確要求,確保年假不能被僱主隨意剝奪。
1. 僱主必須安排年假
- 僱主應在年假年度結束後 12 個月內安排僱員放取應得年假;
- 雙方可協商放假時間;
- 如協商不成功,僱主需給予 不少於 14 天的書面通知,安排年假日期。
2. 年假日數的放取要求
- 若年假日數為 ≤ 10 天:僱主須准許其中 連續 3 天由僱員選擇;
- 若年假日數為 > 10 天:僱主須准許其中 連續 7 天由僱員選擇;
- 餘下年假可自由分拆或合併放取。
3. 僱主不能以金錢替代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
❌ 僱主不得用支付現金來替代年假放取
✔️ 唯一例外是「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補償
年假是強制權益,僱員不能放棄或提前以現金替代放假。
五、年假補償規定(終止合約時)
當僱傭合約結束時,若僱員仍有未放取的年假,僱主必須按照法例支付補償。
補償的計算方式
例如,一名離職前 12 個月平均每日工資為 $500,尚有 7 天未放年假:
補償額 = $500 × 7 = $3,500
這筆年假補償必須在終止合約時一併支付。
常見問題 (FAQ)
Q:我的年假可以累積嗎?最長可累積多久?
A: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所累積的年假,在緊接該假期年後的12個月內,僱主須給予僱員放取。換言之,年假可累積,但最長只能累積到下一個年假年度的結束。例如,一名僱員在2025年1月1日完成第二年服務獲得7天年假,這些年假必須在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放取。未放取的年假會失效,除非是因終止僱傭關係而需作出的薪酬補償。
Q:年假薪酬是否包含佣金或津貼?
A:是的。根據《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包括了基本薪金、佣金、花紅、小費及津貼等。因此,在計算年假薪酬時,應以僱員在緊接年假(或終止合約)前12個月的平均每日工資為基礎,這個平均每日工資會將佣金和一些固定津貼計算在內。然而,一些非經常性的或與工作表現直接掛鉤的津貼(如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則通常不計算在內。具體應參考勞工處的指引。
Q:如果僱員在年假期間辭職,年假補償如何處理?
A:如果僱員在放取年假期間提出辭職並離職,其離職前未放取的年假仍需按《僱傭條例》的「年假補償規定」進行薪酬補償。補償金額將根據僱員的平均每日工資,乘以其在離職生效日仍未放取的年假日數。即使是在年假期間提出辭職,只要僱傭關係尚未正式終止,年假權益依然受到保護。僱主應在最終結算時支付這筆補償。
Q:僱主可以拒絕僱員的年假申請嗎?
A:僱主不能無故拒絕僱員的年假申請。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有責任安排僱員放取年假,並且須在徵詢僱員意見後,安排年假日期。如果僱主因營運需要而未能就僱員選擇的日期達成共識,僱主應給予僱員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重新安排年假日期。但無論如何,僱主必須確保僱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即該年假年度完結後的12個月內)放取所有應得的年假。
總結
深入理解香港「僱傭條例年假」及其相關的「年假計算方法」、「強制性年假條例」和「年假補償規定」至關重要。無論您是僱主還是僱員,掌握這些知識都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勞資糾紛。建議您定期查閱勞工處最新指引,或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確保您的年假權益得到充分實現。我們亦建議參考相關法律諮詢服務,以獲取更具體的個案分析與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