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最大迷思:為何一般返工放工途中受傷不算工傷?
每日通勤已是香港打工仔的日常,但萬一途中不幸發生意外,例如遭遇交通意外而受傷,是否能視為「工傷」並獲得《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這是一個普遍的誤解。要獲得通勤意外僱員補償,必須符合極為特定的條件。事實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單純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並不屬於法定工傷的保障範圍。
《僱員補償條例》對「受僱工作期間」的嚴格定義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工傷的核心定義是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引致受傷。關鍵在於「在僱用期間」這一概念。法律上普遍認為,僱員的「工作時間」是從抵達工作地點一刻開始,到離開工作地點一刻結束。因此,在僱員離家前往工作地點的途中,或完成工作後返回家中的路程,一般不被視為「受僱工作期間」。
僱員自行選擇交通工具及路線的責任歸屬
法律觀點認為,僱員如何安排其通勤路線、選擇何種交通工具(如巴士、地鐵、私家車),均屬於其個人決定和控制的範圍。在這段時間內,僱主無法對其工作環境或安全措施作出控制或干預。因此,這段通勤路程中所發生的風險,原則上應由僱員自行承擔,而非歸責於僱主。這就是為何一般情況下,在返工放工途中受傷,難以符合工傷索償的基本門檻。
4大例外情況:這些通勤意外可獲僱員補償!
雖然一般通勤意外不被保障,但《僱員補償條例》亦明確列出了四大例外情況。若你的受傷事故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你便有權向僱主提出工傷索償,要求僱員補償。
情況一:乘坐由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
如果你在上下班時,乘坐的是由僱主提供或為其僱員安排的交通工具(例如公司巴士、接駁車),在這程車途中發生意外而受傷,則會被視為工傷。這是因為該交通工具是僱傭關係的一部分,僱主對其負有安全責任。
- 例子:陳先生每日乘坐公司安排的穿梭巴士由元朗前往科學園的辦公室。某日,該穿梭巴士在吐露港公路發生碰撞,導致陳先生頸部受傷。這種情況下,陳先生的傷勢符合通勤意外僱員補償的申請資格。
情況二:八號風球或黑雨警告下的通勤保障
這是在惡劣天氣下對僱員的特殊保障。法例規定,在政府發出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期間,如僱員在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或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受傷,均可視為工傷。這項條款旨在保障因惡劣天氣下仍需工作的僱員,例如八號風球返工工傷的情況。
情況三:需於不同工作地點間往返
若你的工作性質需要你在同一工作日內,於不同的工作地點之間移動(例如,由公司總部前往分公司開會,或地盤管工巡視不同地盤),在這些地點之間往返的途中發生意外受傷,亦屬於工傷。因為此類交通是執行工作職責的直接延伸。
- 例子:李小姐是一名銷售員,在探訪完A客戶後,乘坐的士前往B客戶公司的途中發生交通意外。由於她是在兩個工作地點之間移動,因此受傷應被視為工傷。
情況四:由香港出發,在海外工作時發生意外
若僱員受僱於香港的公司,並按僱傭合約要求需在香港以外的地區工作。當該僱員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乘坐由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外地工作場所途中發生意外,同樣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八號風球返工工傷:特殊天氣下的權益須知
對於很多香港打工仔而言,八號風球返工工傷是最為關切的議題之一。法例對此有清晰的保障,但理解其細節至關重要。
「工作時間開始前及終止後四小時內」的計算方法
「四小時」的時間窗,是從你當日「工作時間」的開始或結束時間點來計算的,而非從天文台懸掛或除下風球的時間計算。你需要證明意外發生在該八小時的總時間窗內,並且你是以「直接路線」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
- 計算例子:假設你的辦公時間是上午9時至下午6時。在八號風球警告生效期間:
- 上班: 你在當日上午5時至上午9時之間,由家中直接前往公司的途中受傷,可視為工傷。
- 下班: 你在當日下午6時至晚上10時之間,由公司直接返回家中的途中受傷,亦可視為工傷。
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路線」不代表必須是「最短路線」,而是「合理而直接」的路線,途中短暫停留處理個人事務(如購買日用品)是否影響索償資格,或需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僱主在惡劣天氣下的責任與安全安排
除了《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外,僱主在惡劣天氣下亦有普通法上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應為僱員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根據勞工處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僱主應預早制訂合理及彈性的工作安排,例如容許僱員提早下班、安排在家工作等,以保障僱員的安全。若僱主強迫僱員在不安全的環境下工作而導致意外,或需面臨額外的疏忽索償。
通勤意外僱員補償FAQ
Q:如果我駕駛自己的私家車或乘坐公共巴士返工途中撞車受傷,這算是工傷嗎?
A:一般情況下,這不算工傷。因為你選用私家車或公共交通工具屬於個人通勤安排,並非由僱主提供或控制。因此,期間發生的意外風險由個人承擔。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意外發生在符合上述四大例外情況的任何一種,例如在八號風球警告生效期間的四小時時間窗內,則仍然有機會獲得賠償。
Q:八號風球在下午4時除下,我在下午5時返工途中滑倒受傷,這還有得保障嗎?
A:這要視乎你的原定工作時間。假設你的工作時間是晚上7時開始,由於你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的四小時內(即下午3時至7時之間)受傷,即使風球已經除下,你仍然受到保障。法例的關鍵在於意外發生時,是否處於警告信號(八號或以上風球、紅/黑雨)所引發的特定時間窗內,而該警告信號無需在意外發生的確切時刻仍然懸掛。
Q:如果僱主不承認我的情況是工傷,或者拒絕賠償,我應該如何追討?
A:若與僱主就工傷問題產生爭議,你應採取以下步驟:首先,盡快以書面形式向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呈報個案。勞工處會介入調查並作出判斷,如有需要會安排調解會議。若調解失敗,你可以透過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入稟區域法院或小額錢債審裁處(視乎索償金額)向僱主追討。在整個過程中,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妥善保存所有醫療報告、交通記錄及相關證據至為重要。
Q:除了《僱員補償條例》,我還可以透過其他途徑索償嗎?
A:可以。如果你的意外是由於第三方的疏忽造成的(例如,另一名司機的危險駕駛導致交通意外),你可以循民事訴訟途徑,向該疏忽方追討人身傷亡賠償。這與是否符合工傷定義無關,兩者可以並行處理,但最終獲得的總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你的實際損失。此外,你亦應檢查自己是否購買了任何個人意外保險,並根據保單條款提出索償。
結論
總括而言,打工仔必須清楚了解,並非所有返工放工途中受傷的意外都符合《僱員補償條例》的工傷定義。關鍵在於是否屬於條例中列明的四大例外情況,特別是在八號風球等惡劣天氣下的通勤意外僱員補償,僱員能獲得更全面的保障。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在不幸發生意外時,才能為自己爭取應得的賠償。若對情況有任何疑問或與僱主產生爭議,應及時向勞工處或尋求獨立的法律專業意見,以確保你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