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個其實係一個常見誤解。
⚖️ 刑事 vs 民事 → 兩套完全獨立程序
🔹 刑事檢控
,當司機因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被警方檢控(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及第41條),定罪可在民事索償中作呈堂證據,證明司機疏忽。但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是 「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屬高門檻。
🔹 民事索償
民事索償由受害人提起,舉證標準為 「可能性的權衡」(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只要證據顯示「對方更大可能有過失」,就可勝訴。
即使警方最終不檢控對方司機,只要你能提供足夠證據(例如:交通意外現場紀錄、車Cam片段、證人口供、醫療報告),法庭依然會獨立審視,裁定對方司機需承擔疏忽責任。
💡 小知識:不證自明原則 (Res ipsa loquitur)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司機突然闖紅燈釀成事故,事情本身已可推定疏忽,即使警方未提控,也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
⚖️ 結論
警方檢控雖然有助加強民事索償,但並非必要條件。即使對方無被檢控,你仍可透過民事途徑追討賠償,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