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香港,工作場所的意外事故偶有發生。對於僱主而言,妥善處理後續的工傷賠償事宜,不僅是道義上的承擔,更是法律框架下不容推卸的僱主責任。許多僱主或因不熟悉《僱員補償條例》的具體規定,或因一時疏忽,未能遵循正確的工傷索償程序,最終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制裁,包括高額罰款甚至監禁。本人「快易賠」將以法律顧問的專業角度,為閣下深入剖析僱主在工傷意外中的四大核心法律責任,助您清晰了解法律要求,規避潛在風險。
僱主首要責任:即時處理與呈報工傷的法律時限
當意外不幸發生,僱主的首要行動直接影響後續的法律程序與責任。任何延誤或處理不當,都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影響後續的意外賠償流程。
工傷發生後的即時應對措施
在僱員因工受傷後,僱主或其授權代表(如部門經理、地盤管工)必須立即採取行動:
- ✅ 提供急救: 立即為傷者提供或安排必要的急救處理。
- ✅ 安排送院: 根據傷勢的嚴重程度,安排將僱員送往醫院或註冊診所進行治療。僱主必須承擔相關的交通費用。
- ❌ 切勿妨礙治療: 僱主絕不能以任何理由(例如質疑傷勢、影響工作進度等)阻止或拖延受傷僱員接受及時的醫療診治。
這些初步措施是穩定情況、履行基本注意義務 (Duty of Care) 的關鍵,亦是後續工傷索償程序的起點,對保障勞資雙方權益至關重要。
法例規定的工傷呈報期限與程序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僱主有法定責任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意外。呈報程序有極其嚴格的時間規定,旨在確保個案能被及時記錄及跟進:
- 呈報門檻: 不論傷勢輕重或責任誰屬,只要僱員因工遭遇意外,導致其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連續3天,僱主便必須呈報。
- 呈報時限:
- 引致僱員死亡的個案: 必須在意外發生後 7天內 呈報。
- 其他非死亡個案: 必須在意外發生後 14天內 呈報。
- 呈報方式: 僱主需使用勞工處指定的表格(表格2、2A或2B),以郵寄、傳真或親身遞交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僱員補償)呈報。
逾期或虛報工傷的嚴重後果
法律對呈報時限的要求絕非「溫馨提示」。若僱主未能在法定時限內呈報工傷,或在呈報時提供虛假、誤導性的資料,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HK$50,000。這種看似程序上的疏忽,實則是對整個僱員補償制度的破壞,故此法庭對此類案件絕不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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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核心:為僱員投購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
為所有僱員購買有效的勞工保險(俗稱「勞保」),是僱主最基本的法律責任,也是整個意外賠償制度的基石。這並非一項可選擇的營運開支,而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為何強制性勞工保險如此重要?
勞工保險的作用在於,當僱員不幸因工受傷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會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賠償責任。這不僅保障了僱員能夠及時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以應付醫療開支及維持生計,同時也為僱主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財務安全網,避免因一宗嚴重的意外或巨額賠償而陷入財政困境甚至倒閉。
未持有有效勞保的法律罰則
《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明確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其所有僱員(不論全職、兼職、臨時工或合約形式)投購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若僱主未能遵守此規定,將面臨極其嚴厲的懲罰:
- 最高刑罰: 罰款 HK$100,000 及 監禁 2年。
此外,勞工處的督察有權隨時要求僱主出示其為僱員投購的保單。若僱主未能出示,同樣可能面臨檢控。這是法律紅線,絕不容許任何僱主心存僥倖,試圖節省保費而將自身和僱員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如何選擇及核實合規的勞工保險?
僱主在選擇保險時,應確保:
- 承保機構獲授權: 選擇獲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授權的保險公司。僱主可於保監局網站查閱授權保險人名單。
- 保額充足: 確保保單的最低承保款額符合法例要求(按僱員人數計算,每宗事故計不少於港幣一億元或二億元)。
- 涵蓋所有僱員: 保單必須涵蓋所有僱員,包括臨時工和兼職員工。切勿遺漏任何一位員工。
經濟保障責任:準時支付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
在僱員康復期間,僱主有責任提供直接的經濟支援,這是維持僱員生計及確保其獲得適切治療的關鍵。準確的工傷病假計算是履行此責任的基礎。
工傷病假錢(五分之四工資)的計算方法
僱員在放取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等證明的工傷病假期間,僱主必須支付「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
- 計算標準: 按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的 五分之四 (4/5) 計算。例如,月入HK$20,000的僱員,其工傷病假錢為每月HK$16,000。
- 支付時間: 應在僱員正常的發薪日支付,不得無故拖延。
- 支付期限: 最長可達24個月。若24個月後僱員仍未完全康復,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支付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任何不足額或延遲支付都可能引起勞資糾紛,甚至法律訴訟。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支付,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HK$100,000。
僱主支付醫療費用的範圍與上限
僱主必須承擔僱員因工傷而引致的醫療費用。這包括住院費、門診費、外科手術、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註冊中醫的診治費用,以及安裝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的費用。法例對每日的醫療費用設有上限,僱主應留意勞工處公布的最新金額,並以實報實銷方式向僱員支付。
關於「判傷」與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責任
待僱員傷勢穩定後,勞工處會安排「判傷」(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以評定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僱主有責任根據判傷結果,向僱員支付一筆過的永久性傷殘補償。補償金額的計算有法定公式,主要取決於僱員的年齡、月入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具體可參考條例附表。
法律禁區:不得解僱正在放取工傷病假的僱員
為了保護受傷僱員的就業權利,避免他們在最脆弱的時候失去經濟來源,法例設有嚴格的解僱限制,這是許多僱主容易忽略的法律陷阱。
《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的保護機制
根據該條例,除非有極其特殊且經證明的理由(例如僱員犯下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在以下期間,僱主不得解僱正在放取工傷病假的僱員:
- 在僱員的工傷病假尚未結束前;
- 在勞資雙方尚未就補償事宜(如判傷結果、賠償總額)達成協議,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例如「表格5」)尚未發出前。
違法解僱的後果與額外賠償
若僱主違反上述規定,解僱正在康復中的工傷僱員,即屬違法。此舉不但會令解僱決定在法律上無效,僱主更須面對雙重打擊:
- 刑事檢控: 最高可被罰款 HK$100,000。
- 支付額外賠償: 除了原有的工傷賠償外,還必須繼續支付僱員的工傷病假錢及其他法定權益,並可能需要向僱員支付因不合法解僱而引致的額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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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若僱員因自身疏忽導致工傷,僱主是否仍需負責?
是的。《僱員補償條例》採用「不論過失」原則。這意味著,除非意外是因僱員的嚴重及故意行為不當(例如濫用藥物、自殘、故意違抗為保障工人安全而訂立的明確命令)所致,且不導致死亡或嚴重永久傷殘,否則即使意外涉及僱員自身的疏忽,僱主仍須承擔法定的補償責任。
兼職員工或「炒散」是否也受工傷條例保障?
絕對是。法例保障所有僱傭關係下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長短、合約屬長期或短期,或支薪方式(月薪、日薪、現金支票)。只要雙方存在僱傭關係,僱主就必須為其購買勞工保險並承擔所有相關的法律責任。任何試圖以「自僱」等名義規避責任的做法,在法律上都可能不被承認,法庭會審視雙方的實際關係來作判斷。
僱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是否屬於工傷?
在特定情況下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若僱員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於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會被視作因工受傷。此外,若僱員駕駛或乘坐由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場所途中發生意外,同樣屬於工傷保障範圍。
除了《僱員補償條例》,僱員還可以循普通法索償嗎?
可以的。如果工傷意外是因僱主的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例如未能提供安全的工具或工作系統)所引致,僱員除了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索償外,亦保留權利循普通法向僱主提出民事索償,追討更全面的損害賠償,包括「痛苦、苦難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PSLA)、收入損失等。不過,僱員最終只可領取兩者中較高的一項賠償額。
總結
總括而言,僱主的法律責任涵蓋了呈報、保險、支付補償及就業保障四大方面。每一項責任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嚴厲的罰則。作為僱主,最明智的做法是防患於未然:建立清晰的工傷處理指引、購買足額的勞工保險,並在意外發生時,嚴格依法行事。輕視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企業聲譽及財務上的嚴重損失。若閣下對工傷賠償、僱主責任或需要CLAIM意外保險有任何疑問,應立即尋求專業香港律師的意見,確保合法合規地處理所有程序,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